宏启观察 84 || 英才教育是教育公平的高级形态
导读
英才教育是针对“小部分人”的教育,这使得英才教育从一开始就在“公平性”上存在争议,中外皆然。对此,本文强调以下三个观点。英才教育是针对英才儿童所实施的特殊教育。英才儿童在数量上仅占同龄人的小部分,不同国家和地区划定的百分比不同,从同龄人的前1%到15%不等,但是排在同龄人前1%到3%的儿童会受到特别的关注。由于英才教育只是针对同龄人中的小部分人,即所谓的“神童”,使得英才教育从一开始就存在争议,中外皆然,最主要的争议是关于英才教育的公平性问题。本文想强调三个观点。
第一,英才教育不违反教育公平,与普通教育相比,英才教育这种特殊教育形式体现的是差异性公平。
有人认为,英才教育是面向小部分智商高的学生,不是面向全体学生的,因此是精英教育,违反教育公平原则;还有人认为,英才教育是“把最好的教育提供给最聪明的人”,使得英才学生与普通学生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,使得教育的结果更加不公平。
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,二者都持这样一种观点:只有为所有学生提供一模一样的教育,才是公平的。这是一种平均主义、民粹主义的教育公平观,是错误的公平观。在学理上,平等与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平等是指教育资源配置上的均等或一样,是一个量的概念,是一个事实判断;而公平是指教育资源配置具有合理性,是一个质的概念,是一个价值判断。平等不一定公平,公平不一定平等。例如:一个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学生,差距很大,二者是不一样的即不平等的,但是人们却认为是公平合理的。
教育公平分平等性公平、补偿性公平和差异性公平三种。例如: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即教育机会均等,此为平等性公平。但在平等性公平的基础上,对于贫困家庭学生要给予教育资助,此为补偿性公平;对于残疾儿童和英才儿童这两类特殊儿童,则要给予符合他们特殊需求的教育,此为差异性公平。
教育活动必须承认一个基本的事实:学生是有差异的,必须因材施教。只强调有教无类属于平等性公平,而更高层次的公平则要求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因材施教。可以说,因材施教的差异性公平是教育公平的一种高级形态,是更高层次的教育公平,也是与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教育公平。
有人认为英才教育是最好的教育,其实不然,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。英才教育并不适合普通儿童,更不适合智障儿童。不同类别的儿童,对应不同类别、不同形式的教育,可以说是各美其美。而只有各美其美,才能美美与共。英才教育并不神秘,只是因材施教的一种形式而已。
第二,英才学生面临一些特殊的困境,更容易沦为弱势群体,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。
英才学生是学生群体中的少数人甚至极少数人,他们有突出的优点,如记忆力强,思维力强;也有突出的缺点,如对外部评价过于敏感,看不起同学,不合群等。群体中的少数人、突出的优点、突出的缺点,这三者很容易让他们被同学孤立起来,甚至成为同学眼中的“怪物”。
由于有突出的智力优势,英才学生容易成为被同龄人孤立和打击的对象,同龄人对他们有一种“羡慕嫉妒恨”兼具的复杂情感。我国有“木秀于林,风必摧之”和“枪打出头鸟”等说法,国外也有类似说法。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,出类拔萃者容易受到来自社会的自发性的集体性否定。由于英才学生突出的缺点,他们更容易出现抑郁、焦虑、易怒等状况,使得来自同龄人群体的孤立与否定得以强化。但是,又由于他们具有突出的智力优势,使得他们的特殊学习需求与心理问题不易被识别出来,更难以被师生认同,结果导致他们的特殊需求更容易被忽视被漠视,导致他们的校园生活并不快乐,而是在煎熬中度过。只有对他们实施英才教育,才能使他们得到拯救。
第三,并非每个英才学生都能受到满足其特殊需要的英才教育,针对英才儿童的教育公平还有很大改进空间。
讨论英才教育的公平问题有两个比较的维度:一个是英才学生与普通学生的比较,关注对于英才学生的差别化对待,即差异性公平;另一个是英才学生群体内部的比较,关注的是针对全体英才学生的平等性公平,对于家庭处境不利的英才学生的补偿性公平,以及对于不同类别英才学生的差异性公平。
当前,我国英才教育覆盖面较小,即便把大学少年班、中小学超常教育实验班、当前的“珠峰计划”(即“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”)和“强基计划”都算上,每年接受英才教育的学生数量仅几千人而已,而按照最窄的口径即同龄人的前1%计算,我国大中小学的英才学生也在200万人以上。因此,面向未来,我国需要加大鉴别力度,扩大英才教育规模,把所有英才儿童(包括家庭贫困英才儿童、具有残障的英才儿童)都纳入英才教育范围,使我国英才学生都能接受英才教育,全面推进英才教育的平等性公平、补偿性公平和差异性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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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
《中小学管理》2022年第12期 · 宏启观察
文章编辑:崔若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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